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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在城鎮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退休職工和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本規定。
優撫對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