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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以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按被申請人營業執照注冊或登記名稱填寫被申請人名稱,如提交的被申請人名稱、送達地址不準確,造成應訴、開庭通知無法送達而影響案件處理的,所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二)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不予辦理手續的,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三)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四)當事人如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五)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準時參加庭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規定的日期參加庭審的,應當提前三日向仲裁庭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如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分鐘未到庭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 (六)當事人申請庭審人員回避的,應當在開庭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的,應記錄在案。 (七)當事人參加庭審應當攜帶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有證人的應當一并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