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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參加村干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累計滿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加養老保險的村干部,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經本人申請,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后,報縣(區)黨委組織部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待遇并按月發放養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領取養老金時上一年度縣(區)農民月人均純收入的40%,繳費在15年以上,每多繳費一年可增加1個百分點。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 縣(區)可在上述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縣(區)實際情況提高村干部的待遇水平,所需費用由縣(區)籌集解決。 (三)村干部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允許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按當年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滿15年后,可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其中連續擔任村干部的時間在補繳年限內的,補繳費用分別由縣(區)財政和個人各承擔50%;連續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足補繳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補繳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四)村干部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勞教、拘役的,停發養老金,并不得參加養老金的統一調整。服刑、勞教、拘役期滿后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并參加養老金的統一調整。 (五)村干部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相當于本人3個月的養老金作為喪葬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