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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行辦法實施之日起180天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180天后參保的,從繳費的下月起至3個月后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童、戶籍新遷入者除外)。已參加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下月起恢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3個月未繳納,視為退保,退保后再要求參保的,從繳費的下月起至6個月后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停保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由本人承擔,連續參保繳費年限重新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