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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2001-12-29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號 河北省 |
內容: |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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