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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的十日內被新的用人單位錄用的,勞動者或新用人單位應及時告知原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應將其檔案(含有關證明材料,下同)轉遞到新用人單位;勞動者未重新就業(yè)或被新用人單位錄用后未告知原用人單位的,原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者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就業(yè)管理服務機構。勞動者不能自帶或保管本人檔案,用人單位也不能委托勞動者轉遞本人檔案。 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而未在上述規(guī)定時間內將勞動者檔案轉遞到相關單位,使勞動者不能及時辦理失業(yè)登記及影響其就業(yè)的,用人單位除需負責勞動者享有相應的失業(yè)保險待遇外,還應根據檔案的延誤轉遞月份數賠償勞動者的有關損失,具體賠償額度按檔案每延誤轉遞一個月賠償一個月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累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造成勞動者其他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