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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 。ǘ┪磳⒂泻ψ鳂I與無害作業分開的; 。ㄈ└叨咀鳂I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 。ㄋ模⿵氖赂叨咀鳂I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