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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二條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007-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
內容: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ǘ﹤鶆杖素敭a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ㄎ澹┕芾砣嘶蛘呦嚓P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鶆杖素敭a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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