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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1、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批并作出決定,同時告知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主管領導批準,最多可延長30日。 2、經審批予以通過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職)審批表》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意見”處簽署意見,并加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前退休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結。 3、經審批未予通過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制作《不予行政審批決定書》,明確告知審批不通過的原因,并加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前退休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結,同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復印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