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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批、救助 (一)申請人(戶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并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5天,廣泛聽取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核,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救助金額,及時發放救助金,并在《農村特困戶救助證》上如實填寫,作為審計的原始憑證。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