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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一)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四)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后至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其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