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
第十六條
(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三章 職業訓練的實施
2003-07-0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七號 廣東省深圳市 |
內容: | 實施職業訓練,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按照省、市勞動部門確定的職業規范進行。 沒有前款規定的標準和規范的,職業訓練機構應當在實施職業訓練前將訓練方案報勞動部門備案。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