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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
第三十四條
第五章 罰 則
2002-01-0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2號 寧夏 |
內容: |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謊報、瞞報有關報表資料,或者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外,由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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