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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⒈在試用期內; ⒉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 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⒋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⒌由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⒎用人單位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⒏用人單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依據上述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