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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2018-01-20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 陜西省 |
內容: |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暫時無力繳納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核定緩繳期限下發緩繳通知書后,方可緩繳: (一)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單位因自然災難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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