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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調解]下列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省或者設區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一)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六)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五)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省或者設區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調解本條第一款所列糾紛時,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