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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的審批、復核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發放等具體管理工作。管理審批機關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居民委員會和企業應承擔管理審批機關交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具體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統計、審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各級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