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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