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九條
2004-01-01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津勞局[2003]440號 天津 |
內容: | 勞動者受紀律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期間,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支付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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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九條
2004-01-01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津勞局[2003]440號 天津 |
內容: | 勞動者受紀律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期間,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支付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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