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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