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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是,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其他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到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性別鑒定。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對孕婦的B型超聲檢查和其他能夠鑒定胎兒性別的技術檢查的登記制度,登記檢查原因及檢查結果等事項,并由兩名以上醫務人員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在登記表上簽名。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義務向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登記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