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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未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下列標準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補交比例×超齡年限。超齡年限,按調入時實際年齡 - 35(工人身份調入)或45(干部身份調入)計算;補交比例,按30% + 超齡年限×1%計算。 2001年2月1日后超齡調入的員工,應按下列標準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補交比例×超齡年限。超齡年限,按調入時實際年齡 - 市政府規定的與調入者身份對應的年齡界限計算;補交比例,按30% + 超齡年限×1%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