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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舉證材料。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的,經書面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拒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或拒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案件進行調查,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舉證或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