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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辦理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1、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2、用人單位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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