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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式樣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提交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且因取得這些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四)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復退、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