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三)將非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列入急診、搶救項目支付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進行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的; (五)挪用他人個人帳戶的; (六)弄虛作假、調換藥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的。 有前款行為之一,但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定點醫療機構處5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