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甲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準予支付的服務設施費用全額進入統籌基金共付段;乙類藥品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8%后剩余費用進入統籌基金共付段,其中對單價在3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合資、進口的分別由個人自付23%、30%后剩余費用進入統籌基金共付段;自費藥品、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不予支付費用的服務設施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統籌基金按在職和退休人員、以“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具體支付比例見下表: “3+1”、“6+2”統籌方式支付比例表 統 籌 標 人 員 類 別 和 比 住 院 費 用 (“3+1”統籌標準 “6+2”統籌標準 在職人員 退休人員 在職人員 退休人員 起付額以上—3000元 77% 78% 93% 95% 3000元—5000元 75% 76% 91% 93% 5000元—10000元 72% 73% 89% 90% 10000—20000元 75% 76% 91% 93% 20000元以上 77% 78% 93%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