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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非建筑業企業將工資保證金存入或轉入工資保證金專戶后,應分別向建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工資保證金支付承諾書”。“工資保證金支付承諾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按要求的日期及標準足額存儲工資保證金; (二)承諾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時,授權建設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從建筑業專戶或專戶中本企業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中支付勞動者工資,并在10 個工作日內補足規定的工資保證金; (四)建筑業企業還應承諾該建設項目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應付的勞動者工資時,授權建設主管部門從建筑業專戶中本企業存儲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工資保證金中支付; (五)建設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認為需要承諾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