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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八條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2006-01-01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 吉林省長春市 |
內容: |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安全評價結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安全生產專篇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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