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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含有虛假或者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三)在國家規定應持證上崗的工種崗位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 (四)違反規定使用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六)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七)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 (八)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