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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