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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費處理) 參保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連續不間斷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發生欠費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欠費之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欠費3個月以下補足的,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單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因特殊情況欠費,經申請并按規定足額補繳欠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可補記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金和繳費年限。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四)個體參保人員欠費4個月以上的視為中斷,欠費期間的保費不能補繳。重新參保后,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