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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范圍內的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 (一) 本辦法所稱城鎮困難企業,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對申報單位經營情況核準后被確認為城鎮困難企業的單位。 (二) 本辦法所稱就業轉失業人員,是指城鎮各類企業中與企業建立了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勞動關系,并因合法原因與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城鎮各類企業失業人員。 (三) 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