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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基礎上,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也可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企業或者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費用,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按財務有關規定列支;財政核補事業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在事業支出或者經營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財務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收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處理。 其他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列支渠道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