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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2004-02-01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
內容: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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