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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參加本市社會工傷保險且仍保留社會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醫療終結后被評定為因工傷致殘或舊傷(。⿵桶l,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范圍: (一)工傷醫療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康復對象; (二)被評定為五至十級殘疾的康復對象,可根據傷病情況進行康復檢查;其中,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進行醫療康復; (三)被評定為殘疾,且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后合并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反復感染情形的康復對象,應進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 (四)被評定為一至四級殘疾的康復對象,實施中期或短期康復治療; (五)被評定為一至二級殘疾,且出現嚴重合并癥(如嚴重褥瘡久治不愈、嚴重泌尿系反復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的康復對象,由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指定的工傷康復機構(以下簡稱工傷康復機構)以設立“家庭病床”方式實施康復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