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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