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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三條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2003-04-01 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山東省青島市 |
內(nèi)容: | 女職工計劃內(nèi)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nèi),因妊娠和生育發(fā)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shù)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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