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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為拆分執行實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為分期履行的,各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分期申請執行,也可以對幾期或全部到期債權一并申請執行; (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多個債務人各自單獨承擔明確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對每個債務人分別申請執行,也可以對幾個或全部債務人一并申請執行;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多個債權人各自享有明確的債權的(包括按份共有),每個債權人可以分別申請執行; (四)申請執行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案件,涉及金錢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時已發生的債權數額進行審查立案,執行過程中新發生的債權應當另行申請執行;涉及人身權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時義務人未履行義務的事實進行審查立案,執行過程中義務人延續消極行為的,應當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一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