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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三章 工資集體協商事項
2012-10-01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內蒙 |
內容: |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方在七日內制作工資集體合同草案。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討論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獲得通過的工資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協商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在三十日內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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