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進行核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加強監督管理,采取巡查、技術監控或者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車輛放行崗位職責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貨物裝載和貨運車輛放行行為; (三)處理違反貨物裝載規定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執法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抄告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并反饋處理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