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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費收支率,是指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市社保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單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事故率,是指當年度內,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月平均人數(指該年度內經申報并認定為工傷的總人數÷12個月)占該單位月平均參保人數(指該年度內該單位參保的累計總人數÷12個月)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