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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二)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不符合國家和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癥的費用; (六)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或參保人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 (七)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復通術、婦女孕期健康檢查及治療不孕不育發生的費用; (八)不能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證件及證明材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