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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生育津貼補償標準為: (一)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生育津貼以本人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