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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機構接待人員職責: (一)接待申請。對申請調解、仲裁的申請人,符合受案范圍和管轄規定的,應當發放申請書,告知填寫要求,解答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中遇到的問題。 (二)審查、接收申請書。認真審核申請書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等。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書,應一次性當告知申請人改正或補充。 (三)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涉及調解仲裁程序、受案范圍、案件管轄、申請書書寫等有關事項的問題,應當耐心解答。對于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方面問題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向相關部門咨詢。 (四)對不屬于本調解仲裁機構管轄的調解、仲裁申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到有管轄權的調解仲裁機構申請。申請人堅持提交申請書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五)對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受案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堅持提交申請書的,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