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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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