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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一)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予受理。 (二)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在15日內補齊全部材料(特殊情況者,經批準可延長15日),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補齊材料的,退回申請材料,不予受理。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或確認工作時限內。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調查核實。要求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醫院重新進行鑒定或確認診斷的,被鑒定人應予以配合,不服從安排者,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