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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人非工作行為引發的水運、航運、空運、鐵路運輸、地鐵運輸、公路交通等事故造成工傷的,參保職工應當先按照該類事故處理規定獲得賠償,所獲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事故當事人雙方私下了結賠償事宜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工傷的,參保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民事傷害賠償,民事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使參保的工傷職工無法獲取交通事故賠償,生活困難的,經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由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各墊付50%的醫療費用及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除外)。經辦機構賠償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追索交通事故傷害賠償,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應當配合。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按民事賠償、工傷保險補償的順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