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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邊民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受脅迫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結婚證; (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四)公安機關出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受脅迫方為毗鄰國邊民的,其身份證件包括能夠證明邊民身份的有效護照、國際旅行證件或者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件。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