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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中止仲裁: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裁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其他案件尚未處理完結的; (六)案件裁決依據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的; (七)案件裁決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意見的; (八)因突發事件不能進行案件裁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仲裁。中止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 |